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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

2023-08-11 05:00:02   来源:搜狐号-大河财立方  

上交所修订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

【大河财立方消息】上交所消息,8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开发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图片)

为规范指数基金产品开发业务、促进指数基金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1月上交所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市场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并于2022年5月进行修订,进一步提高基金市场与国家战略之间的契合度。《指数基金开发指引》实施以来效果良好,有效促进ETF市场发展。截至8月9日,上交所ETF总规模达1.49万亿元,产品布局日臻完善,涌现出大批旗舰型产品。科创50系列ETF合计规模于今年5月底突破千亿元,沪深300ETF单只产品规模于8月7日超过千亿元,在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将非宽基股票指数产品开发所需的指数发布时间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一方面能推动基金产品更及时服务于国家战略,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央企估值回归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出基金市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日益完善的产品布局能提高投资者参与的便利度和积极性,通过构造活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资本市场吸引力。目前,已有2只符合新规的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多措并举增强基金市场的财富管理功能,不断提高投资者获得感,同时持续推进投资端改革,推动基金市场“总量提升、结构优化”,久久为功建设高质量资本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应当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

(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三)标的指数发布时间不短于3个月,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数除外;

(四)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前款所述宽基股票指数,是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不适用前述要求。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前,提请本所就开发指数基金并上市交易出具无异议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申请;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三)标的指数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要求的说明及承诺;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在申请日符合本指引规定条件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就指数基金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募集后,应当向本所提交指数基金上市申请,本所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指数基金,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条 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5月1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74号)同时废止。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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